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采取周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同一规格、材质、制造工艺的包装容器的检验周期为3个月。汽车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附件检验周期为1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的质量情况,在检验周期内实施定期、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同一规格、材质、制造工艺的包装容器的检验周期为3个月。汽车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附件检验周期为1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的质量情况,在检验周期内实施定期、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