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检验 第九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检验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适于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