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八章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汽车贸易企业,除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加快发展和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建立面向全行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引导汽车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化、专业化程度… 第四十七条 完善汽车保险市场,鼓励汽车保险品种向个性化与多样化方向发展,提高汽车保险服务水平,初步实现汽车保险业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十八条 各地政府制定的与汽车贸易相关的各种政策、制度和规定要符合本政策要求并做到公开、透明,不得对非本地生产和交易的汽车在流通、服务、使用等方面实施歧视政策,坚决制止强… 第四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一、 “汽车贸易”包括新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流通、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对外贸易等方面。 二、 除涉及汽车品牌销售外,本政策所称“汽车”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三、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四、 “供应商”是指汽车或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及其总经绡商。 五、 “经销商”是指汽车或配件零售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