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四章 二手车流通 第十九条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二手车流通 第十九条 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格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