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7年) 第五章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贷款发放实施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制度,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占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信用评级系统,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通过内外评级结合,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