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
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
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