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

具有直接服务于个人的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智能驾驶、导航等;

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以及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

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个人可以自主设定同意期限;

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提示收集状态,为个人终止收集提供便利;

个人要求删除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删除。

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