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个人以下事项:

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驾驶习惯、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

收集各类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境以及停止收集的方式和途径;

处理各类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

个人信息保存地点、保存期限,或者确定保存地点、保存期限的规则;

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以及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