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八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