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调度营运客车发班时,应当对营运客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方可准予报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客车报班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