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以下简称“禁限运物品”)查控制度,按照《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开展检查工作:

制定禁限运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查控工作。

设立禁限运物品查控岗位。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物品应当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物品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置行包物品安全检查设备,提高查控效率和质量。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禁限运物品查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常见禁限运物品识别与处置、安全检查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经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考核合格;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岗位工作要求,不得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托运物品登记和安全检查要求应当按照《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及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