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