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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标识的标注

第五条 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 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 第七条 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 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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