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合理投资,为地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核查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合理投资,为地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核查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