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