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十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十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