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六章 商标品牌 第二十六条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商标品牌 第二十六条 2005年起,所有国产汽车和总成部件要标示生产企业的注册商品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整车产品要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所有品牌经销商要在其销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示生产企业服务商标。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