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