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六十一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