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四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