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