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