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六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