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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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