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