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