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