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八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入用地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