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二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