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