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水闸管理单位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对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应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