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检查监测 第二十七条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查监测 第二十七条 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监测设施、管理设施以及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水流状态等,水闸管理单位应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达到设计水位运行时,每天应至少检查1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