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是本行政区域实施水量分配的重要依据。

流域管理机构在制订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时,可以结合流域及各行政区域用水实际和经济技术条件,考虑先进合理的用水水平,参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水定额标准,经流域综合协调平衡,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行政区域水量份额的核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