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十八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再分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