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

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