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九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