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