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2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