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2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