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