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该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