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