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应当如实记载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逾期送达的;
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拒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应当如实记载送达时间和拒收情况,并将该记录签字存档。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逾期送达的;
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拒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应当如实记载送达时间和拒收情况,并将该记录签字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