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