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