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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水运工程新技术提案征集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2. 水运工程新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评估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3. 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4. 水运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考核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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