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新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评估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列入《新技术公告》的,或者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或取得专利时间1年以上的;
具备必要的指导推广应用的技术类文件,如技术规程、工法、指南等;
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行业或较大范围内推广的;
申报单位是成果持有单位,具备较强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
成果或所属权无争议的。
已列入《新技术公告》的,或者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或取得专利时间1年以上的;
具备必要的指导推广应用的技术类文件,如技术规程、工法、指南等;
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行业或较大范围内推广的;
申报单位是成果持有单位,具备较强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
成果或所属权无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