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八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