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