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